您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公告通知 >> 文章阅读
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县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02    来源: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全县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灵寿县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网址https://he.gsxt.gov.cn),通过“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灵寿县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4年度报告。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个体工商户年报入口”,或微信小程序“石家庄市场监管码”,或登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通过“网上大厅”报送电子版2024年度报告并公示。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咨询电话:
信用监督管理股:82961769
城区市场监督管理所:82963344
环城市场监督管理所:82963616
青同市场监督管理所:82570120
慈峪市场监督管理所:82580020
陈庄市场监督管理所:82590110
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