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重点领域信息 >> 医疗卫生 >> 文章阅读
灵寿县过渡期健康扶贫政策
发布时间:2024-06-21    来源: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一、先诊疗后付费
(一)覆盖人群
1.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参保的农村低保户、特困户、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2.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经基层首诊转诊)参保的低保户、特困户。
(二)住院流程
政策覆盖人群在县域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基层首诊转诊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
身份证、贫困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等相关证明(证件)、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边缘易致贫相
关证明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参保身份和救助对象身份,与患者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
议,并将患者的贫困证、社保卡、各类身份证明的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进行收存。患者无
需交纳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 三)费用结算
患者出院,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三重保障报销后需个人支付的费用。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支
付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证明,经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认可后,与医疗机构签订延期、分
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
(四)不享受政策的情形
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如车祸、打架斗殴等;应当由中央补助重
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不予支付的,
如美容、健美、矫形手术等;接受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如上门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
属于医保报销范围情形入院的。
(五)宣传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制度,明确流程图,并在门诊大厅等显著位置公示相
关政策信息。
二、大病专项救治
(一)覆盖人群
在县域内就诊的脱贫地区人口和非脱贫地区防贫监测对象中罹患 30 种大病的患者。
(二)救治病种
食管癌、肺癌、胃癌、肝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
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
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及风湿性心脏病。
(三)规范诊疗行为
定点医院要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规范临床诊疗行为,落实医保目录外药品、耗材、检查、
诊疗项目知情同意书制度,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要加强医患沟通,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医疗
措施、费用及保障政策和替代方案,尊重患者选择权。
(四)宣传要求
1.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大病专项救治组织机构,将救治专家组名单和医院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在医院门诊大厅显著位置对外公布,保持通讯畅通。
2.规范大病患者收治转诊流程,建立救治台账并做好登记。
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一)优先覆盖人群: 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二)规范管理病种;高血压、糖尿病(2 型)、结核病和严重精神障碍
(三)签约方式:现场签约、线上签约(电子化签约)
(四)签约流程:家庭医生进行政策宣讲,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根据意愿选
择签约团队,实施电子化签约的,登录 APP,完善个人信息,进行系统认证。实施现场签约的,家庭医
生验证签约居民身份信息后,填写签约服务协议(一式两份,村卫生室和签约居民各执一份),期限 1
年,期满如需解约,居民可提出申请,未提出解约需求的,视为自动续约。
(五)履约要求
1.对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至少提供 4 次(每季度 1 次)面对面随访,监测血压,健康
体检,指导服药,开展分类干预。对起病急、症状重,疑似继发性高血压患者,以及多种药物无法控
制的高血压患者,及时予以转诊,并在转诊 2 周内主动随访。
2.对确诊的 2 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 4 次(每季度 1 次)免费空腹血糖监测和面对面随访。对
连续 2 次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的,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
患者,协助转诊到医联体医院,并在 2 周内主动随访。
3.对签约贫困人口疑似结核病患者开展鉴别诊断,填写“双向转诊单”,并推荐其到定点医疗机构
进行结核病检查,督促其及时就医。对确诊的结核病患者,开展推介转诊、入户随访、督导服药和结
案评估。对停止服药患者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转归评估,2 周内进行电话随访确认。
4.对确诊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当按要求及时建立或补充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并录入信息
系统。对纳入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 4 次随访,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并开
展分类干预。对病情不稳定患者,协助转诊到上级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