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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卫生健康局行政裁量权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24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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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裁量得当;
(二)合理性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客观、适度、
合理,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要、适当;
(三)程序正当原则。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公开裁量权限、法律依据、裁量范围、裁量流程,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行政效率原则。条文准确清晰,减少行政争议,降低
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第四条、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全面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回避、说明理由、信息公开、重大行政裁量事项集体讨论与专家论证评估、备案、行政执法责任和评估修订等相关配套制度,保障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