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政府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灵寿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4    来源:灵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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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政办函〔2023〕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灵寿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寿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30号)精神,加强和规范全县入河排污口管理(以下简称排污口),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全县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全县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基础,为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全面摸清我县排污口现状,形成排污口台账及“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建立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体系,健全“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提升全县排污口管理水平,实现排污口监管全覆盖,推动解决水生态环境问题。
2023年底前,完成全县范围内所有排污口排查。2024年底前,全面开展排污口整治,形成台账及“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完成所有排污口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形成科学、高效的监督管理体系。
三、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排查
1.制定具体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2023年4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等,进一步细化路线图、制定时间表,分解落实责任,加强组织调度和部门联动,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查清排污口底数。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不缺不漏”原则,依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要求,通过无人机航测和人工实地勘察等手段,对河流沿岸所有“口、门、涵、洞”等进行全面排查,细化落实到每一个排污口,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对排查出的排污口编码命名,全面建立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台账。同时,与排查阶段同步开展水质监测,掌握排污口的水质、水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
(二)系统推进溯源
3.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实际确定排污口分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确定排污口主体。根据排污口排查结果,通过资料溯源、人工溯源、技术溯源等方式,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排污口的排污单位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溯源分析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乡(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实施分类整治
5.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制定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细化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责任、整治措施、整治时限,实施分类整治。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排污口,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对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结合排污口台账,建立整治销号制度,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严格依法取缔。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未经审核同意设置且达不到规范整治要求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污口,应避免“一刀切”做法,在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
7.合理清理合并。对具备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纳条件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对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开发区内企业的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集中处理;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
8.规范有序整治。按照有利于明确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每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厘清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破损老化、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及排污管线,应采取合理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等措施进行分类整治,并根据日常检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查井。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规定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
(四)推进长效监管
9.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
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水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排污口无序设置。〔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严格设置审核。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排污口设置的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将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并且将相关信息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统筹考虑本地水环境容量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管理要求,从严设置审核排污口,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以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在审核设置可能对行洪、排涝、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有影响的入河排污口时,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洪评价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职责,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各乡(镇)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口设置审核等措施,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自行监测,公开相关信息。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排污口开展监测,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逐步推进排污口安装水质在线监测。加强城镇雨洪排口监管,对出现旱天污水直排情况的城镇雨洪排口开展溯源治理,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城镇雨洪排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对于在河道实施清淤疏浚、工程建设等可能影响河流水质的,应于施工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排污口信息平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13.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县级统筹推进、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落实的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生态环境分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协调推进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同时要将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督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4.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督导检查,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县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和县级生态环境保护检查范畴,大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不利、排污口长期超标排放、非排污口非法排污等问题,视情进行通报、约谈,按照情形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5.强化科技支撑。配合省、市加强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无人机排查等新型技术及装备在排污口排查、溯源、监测等方面的应用,为排污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保障。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开展排污口环境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为科学、精准推动全县水环境质量改善提供技术支撑。
16.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分局要严格排污口环境执法,对非法设置排污口、违规排放污染物,以及通过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借道排污方式逃避监督管理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对排污管道开展定期巡查及维护,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并留存证据。
17.加强公众监督。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各类媒体平台,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将之纳入美丽河湖、健康河湖保护和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科普教育,强化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督促责任主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依法公开排污口信息,鼓励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