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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灵寿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灵寿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7    来源:灵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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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背景和原因
2021年,我县出台《灵寿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灵寿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灵政办函〔2021〕77号),在县委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交易数量、交易额逐年增高。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市场的规范运行,更好地满足农村市场需求,降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门槛,同时与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灵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农村集体建设项目和采购项目招投标预算额(建设项目60万元、采购项目30万元)相统一,对原《灵寿县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内容
《实施细则》中第五章第二十三条 预算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标。
修订为:第二十三条 预算金额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标。
《实施细则》中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经当地乡镇政府批准,可采用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修订为:第二十四条 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金建设项目和30万元以下的农村集体资金采购项目,经当地乡镇政府批准,可采用招投标方式或竞价方式组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