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政府
 
 
灵寿县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22    来源: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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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做好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维护招生秩序,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深入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县教育局依规调剂外,各公办学校不得招收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招生办法具体如下:
(一)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
各学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适龄人口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为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合理划定招生服务片区。片区划定要综合考虑新建小区、插建小区、廉(公)租房等特殊情况,力求做到“无缝隙”、“零死角”、全覆盖。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二)有序确定招生入学对象
1.足龄原则。2021年小学一年级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之前出生)。
2.稳定居住原则。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各学校要做好登记,并建立相关档案。
3.人性化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无户口迁移史的,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及该适龄儿童、少年符合“房户一致”情况的,可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
(三)简化优化报名入学手续
1.公办小学采取登记入学方式。本地户籍适龄儿童,由其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家庭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有关材料,到片区所属学校登记报名。
2.为切实做好幼小衔接工作,学校不得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领取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
3.公办学校六年级升初中采取对口片内直升方式入学,山区五乡镇(岔头镇、陈庄镇、燕川乡、寨头乡、南营乡)小学对口直升灵寿县第二初级中学,对口初中学校查验《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各公办初中学校不得拒收六年级在片外就读的本辖区户籍学生。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需跨县(区)升入公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要办理跨县(区)升学手续,由转入县(市、区)教育局安排入学。其中,小学毕业生跨入石家庄市主城区就读公办初中的,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报名办理。其他跨县(市、区)升学的,由转入县(市、区)教育局查验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户口簿、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区)转学证明表》(见附件)后办理。
4.各学校要按照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做好招生组织工作,优化报名程序,避免人员聚集,确保招生报名、验证、入学报到等各环节安全有序。同时,要本着便民、高效的原则,进一步简化证明材料,招生报名时,不得要求家长提供或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实际办理程序复杂繁琐且有关单位无法证明的、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坚持“公民同步、属地负责、计划管理、随机派位、稳定有序”五项原则。
(一)明确招生工作组织实施主体。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由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与公办学校招生同步启动、同期进行、同步注册学籍。
(二)科学确定招生范围和对象。民办学校原则上优先满足本县生源入学需求,在优先满足本县域内生源入学需求后仍有空余学位的,由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在审批地以外招生,但一般不超出市域范围。民办学校招生范围内,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和依法取得居住证的随迁子女均可报名。小学招生对象需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之前出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三)严格招生计划管理。民办学校要根据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招生范围和国家规定班额,提出年度招生计划,报县教育局审定,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县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同意,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原则上2021年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随机派位计划占比不得少于2020年。县教育局将在河北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中,为民办学校设置招生计划数,学籍注册前逐一核实学校班级数和班额等情况,确保招生计划刚性执行。
县教育局将对单列计划进行审核与监管,单列计划招生名单必须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五天,接受社会监督。九年一贯制民办学校在籍小学生,以学生自愿选择为前提,小学直升初中。一贯制学校直升报名录取工作纳入电脑随机派位系统进行,先于其他非一贯制民办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当一贯制学校小学报名直升人数小于或等于初中直升计划时,应全部直升,剩余招生计划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当小学报名直升人数大于初中直升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直升结果。已经通过校内直升被初中学校录取的小学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石家庄市其他民办学校招生。
(四)公布学校招生简章。民办学校要制定年度招生简章,内容包括学校办学概况、办学特色、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招生咨询电话等,报县教育局备案后,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报名派位录取程序。全市民办学校招生统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进行报名。民办学校不得自行组织招生报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预报名,私下预录取结果一律无效。每名适龄儿童、少年可填报1所学校作为第一志愿,并可选填1所学校作为第二志愿。双(多)胞胎子女填报信息时,家长可申请“双(多)胞胎绑定”参加电脑随机派位,双(多)胞胎派位将产生一个派位结果,如派位录取,则组合绑定的双(多)胞胎均被录取;如派位未录取,则组合绑定的双(多)胞胎均不录取。报名结束后,县教育局将联合民办学校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有效报名信息。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学校招生计划时,予以全部录取;当第一志愿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录取结果。按学生的第一志愿未招足计划数的学校,剩余计划数按学生的第二志愿采用电脑随机派位方式进行招录。随机派位工作由县教育局在确保网络环境安全稳定的条件下组织进行,学校不得自行组织。随机派位过程实行一次性序号排位,对每个报名学生进行排序,排在招生计划数以内序号的学生确定为录取学生。随机派位过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中小学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实行全程录像,确保随机派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通过第二志愿仍未在审批地招满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剩余计划由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批准,可以在审批地以外进行补录,但一般不超出市域范围。补录报名方式及办法参照首次报名流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公布招生录取结果
随机派位结果(含录取学生信息及每个报名学生派位号)由县教育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录取的学生应在随机派位结果公布2日内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核验学生户籍或居住证等证件后办理入学手续。如发现学生及家长伪造证件、虚假报名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报名条件,经电脑随机派位确定录取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该校说明原因的学生,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因此产生的空余学位依据一次性随机派位结果序号依次补录,不再组织第二次随机派位,第一志愿后补序列中被第二志愿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在补录范围。通过随机派位方式,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户籍所在地学区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被民办学校录取(含一贯制直升及单列计划)但不报到或报到后放弃入学的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学区根据公办学校招生情况,调剂到公办学校就读。民办学校最终录取结果(包括随机派位结果和其他单列计划招生结果)由县教育局通过“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系统”统一向社会公布,各民办学校注册学籍的学生名单应必须与公布的录取结果一致,不得“增加”“替换”。
三、招生工作要求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1.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全面落实“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各学区、学校在摸清底数基础上,重点调查并标注外出适龄儿童少年、农村留守儿童、孤儿、重病重残儿童、特困供养儿童、贫困家庭儿童、未登记户口少年儿童等,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建立健全县、乡、村、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台账,对于疑似失学辍学儿童、少年,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充分利用“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控辍保学监测平台”,做好学生辍学情况动态监测,及时更新失学辍学儿童、少年台账,认真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切实做到义务教育有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所在学校、学区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批准后方可缓学。
2.严查非法办学行为。各学区要认真排查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
1.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各学区、学校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具体办法,简化优化入学流程和证明材料,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不得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不必要的证明材料,从2021年招生入学起,严禁要求随迁子女家长提供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户籍地无监护人证明,依法保障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石教〔2015〕59号)有关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由相关学区安排就读。任何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对县域内大量农村户籍人口转移到县城务工居住后,其随迁子女选择在县城就读的实际情况,以“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由实际住址所在学区安排入学。学校要实行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的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2.保障残疾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各学区、学校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纳入片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统一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在入学条件、入学流程等方面要与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同等对待;其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普通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入学及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要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应安排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并纳入学籍管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户口所在地的学区或学校为重度残疾学生实施送教工作;要对照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中核查出的因残失学儿童名单,连同残联部门提供的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名单,确定送教上门对象,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学区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流浪乞讨适龄儿童、少年,由救助管理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3.落实华侨、港澳台籍入学政策。华侨子女回我县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执行。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随迁子女,由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4.落实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各学区、学校按照《石家庄市人才绿卡(A卡)管理办法(试行)》、《石家庄市人才绿卡(B卡)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构建县(市、区)人才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人才绿卡持有人适龄子女入学和转学工作,并在“石家庄市人才绿卡信息管理平台”上及时记录。
5.落实军人子女优待政策。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精神,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就近入学政策。其中,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还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就近入学政策。各学区、学校要落实现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明确的入学优待政策,应当考虑当地军人子女入学需求,听取驻军单位意见,给予优待保障。其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优先安排学校就读;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军人的子女,当年需要入学的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在就近就便安排学校就读;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
6.落实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依据相关文件,落实好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新冠肺炎救治一线医护工作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细化操作程序,优化办理流程。
7.做好其他依规调剂入学工作。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提供拆迁协议、现实际居住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现实际居住地学区、学校调剂安排入学。
(三)深入推进阳光招生。做好招生入学信息公开。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开始前,各学区、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学校划片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各学校要建立并完善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运用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各学校要建立并完善招生咨询和监督举报制度,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科学运用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学校要在开学前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灵寿镇学区于6月30日前,将本学区义务教育“招生地图”报教育局。
(四)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各学区、学校要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对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提前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招生期间,各学区对可能新增大班额的学校进行预警提示,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
(五)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提出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公办、民办学校互不享有招生特权,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包括提前进行招生宣传、承诺录取学生),变相“掐尖”选拔生源;严禁采用笔试、面试、测评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知识性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曲解宣传入学政策,炒作公办学校排名,诱导或欺骗学生家长;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减免学费、虚假宣传、照顾分班等恶意竞争方式招揽和争抢生源;严禁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公办学校不得以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名义开展选拔招生或考试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公办学校或公办学校校区、分校的名义招生,也不得以借读、挂靠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不使用境外教材;严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混合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借公办学校名义招生,不得故意混淆与公办学校关系,模糊办学主体,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学生和家长;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通过随机派位方式录取的学生、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以及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学籍注册和升学操作;严禁借课改实验、小初衔接等名义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严禁任何学校以共建、捐资助学等各种名义择校乱收费;严禁民办学校自立项目、违规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违规招收借读生,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学校不得在招生结束后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学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学校要均衡配置学生,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班级教学团队,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学校不得在小学一年级入学报名、领取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等环节组织任何形式的面试,不得向学生询问任何语文、数学、英语等学科知识类问题;确保56人及以上大班额问题不再反弹,小学一年级、初一不得出现56人及以上大班额,鼓励有条件学校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民办学校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签订接受商品房买受人入读学校的合同或合约协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各学区、学校要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的具体行动。各学区、学校要成立主要领导牵头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负总责。中小学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招生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完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建立并严格落实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并为招生入学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面向学校具体负责人员做好招生政策的全员培训。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平稳招生,平安入学。要直面矛盾,积极主动回应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中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热点事件,要讲清政策,及时澄清和消除不实信息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正确引导和缓解化解家长焦虑情绪。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执纪问责。继续深入开展中小学违规招生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加大监管力度,全程跟踪监督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对违规招生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违规的公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处理直至撤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违规的民办学校,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违规参与招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列入“黑名单”、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于违规办学行为被市级以上媒体曝光并查实的,市教育局将对涉事学校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籍管理。各学区、学校要充分利用河北省学籍管理服务平台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按照学籍管理程序办理新生注册和毕业升级工作。要通过学籍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对于不满6周岁的儿童,不安排入学,不予学籍注册,并对私自招收不满6周岁儿童入学的学校,严肃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异动管理,特别要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学生学籍经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任意调取其学籍。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学区、学校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要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招生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努力营造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控,健全完善舆情应对和处置机制,确保招生稳定。
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具体时间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