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公示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灵寿德康医院不符合医疗机构校验条件,我局依法予以暂缓校验1个月(2025年3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公示。
灵寿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