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庄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河北省抗旱规定》、《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家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健全全市防汛抗旱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灵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县机构改革方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河流洪水灾害、沥涝灾害、山洪灾害(降雨引发的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降雨引发的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护村护地坝冲毁、尾矿库垮坝、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镇政府设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镇防指在镇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镇域内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村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及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镇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
镇防指组成:总指挥长由镇长担任;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的人大主席担任;下设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
2.1.2镇防指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镇防汛抗旱工作,拟定全镇防汛抗旱政策和相关制度,组织制定镇域内主要行洪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镇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完成县防指及县委、镇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镇防指成员单位的职责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科室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完善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事发地村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为震后重要水利枢纽存在隐患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服务。
2.2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职责
村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村主任任指挥长,在镇防指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洪抗灾工作。协调、配合上级防指做好所辖横山岭水库防汛抗旱工作;负责辖区小型水库、塘坝、河道和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要部位的水情工情的监测、巡查和抢险,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做好汛前避险演练、避险明白纸发放、防汛物资物料和避灾房屋的号备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所在村和相关部门要提早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利局应加密测验频次,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在报镇政府和镇防指的同时,应在40分钟内上报县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上报县防指。
3.1.2 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
当行洪河道出现警戒以上水位(流量)时,所属村、村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沿河河堤工程的监测巡查,并与上级主管部门和镇防指保持通信畅通,随时报告巡查情况。
当行洪河道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所属村立即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镇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镇防指接报后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县防指。
镇境内行洪河道发生重大险情,各村要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镇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可能危及的村、上级主管部门和镇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镇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县防指。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可能溃坝时,要按照调度权限,由相应的水库管理部门立即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并报相关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3 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应在1.5小时内报送镇政府和县防指,范围大、致灾严重的灾情应在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镇政府和县防指,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立即核实上报。各种灾情应持续跟踪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镇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河道洪水预警
当行洪河道即将出现或出现洪水时,水利局会同气象局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镇防指和村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3.2.3 沥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自我保护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各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可能遭遇山洪灾害的村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措施和转移避险责任,发放明白卡,加强24小时值班。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村和相关单位都要明确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转移和抗灾救灾。
3.2.5 干旱灾害预警
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会同气象局按照各自职责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镇防指要积极学习精神。
3.2.6 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领导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是: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强化纪律,依法防洪;快速反应,保障有力;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科学调度,防抗救结合,确保实现防汛抗旱工作目标。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3 应急队伍保障
各村成立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5.4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交通运输保障
各村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
5.6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旱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的业务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进行医疗救治、防疫消毒、心理救援工作。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8 物资保障
5.8.1 镇政府按规范储备抢险物资。各村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5.8.2 做好镇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5.8.3 各级水利部门的储备物资,由水利部门负责调用,特殊情况下上级有权调用下级的储备物资。
5.9 资金保障
财政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后,灾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相关部门应尽快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原则上一般按原标准恢复,确有必要的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镇防汛办负责管理、评估和修订。各村及负有防汛抗旱工作任务的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向镇防汛办报备。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