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燕川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关于燕川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燕川水库管理,充分发挥水库工程综合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组织相关单位划定了燕川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现将成果予以公告。
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燕川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溢洪道、输水洞(兼泄洪洞)及连接坝与建筑物的山体和丘陵等所占土地,具体为: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28米范围,3号工作桥向南18米顺右坝端向下至西沿地小渠南延长线(消力池右岸外15米)处以内的范围;泄水渠管理范围为右岸沿外缘线外1米、左岸沿外缘线外11米;溢洪道左右两岸因地势原因,管理范围为外缘线外0.5-4米不等。
(二)燕川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大坝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范围。
二、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燕川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征地高程193米(黄海高程)以下的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至校核洪水位197.8米(黄海高程)顺山坡向上延伸60米外包线内的范围。
三、水库管理用房管理范围划定
水库管理用房管理范围为水库管理中心南围墙外5.5米、东围墙外3.5米以内的地方。
四、燕川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土地上属于国家建设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燕川水库管理中心;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矿渣及倾倒垃圾、渣土;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库区行洪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修坟、挖掘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三)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在坝体修建码头或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填库、围库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六、在燕川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确保水库工程运行安全,并需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
七、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界桩和告示牌。
九、对违反本公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一、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一)燕川水库工程管理范围为大坝、溢洪道、输水洞(兼泄洪洞)及连接坝与建筑物的山体和丘陵等所占土地,具体为: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28米范围,3号工作桥向南18米顺右坝端向下至西沿地小渠南延长线(消力池右岸外15米)处以内的范围;泄水渠管理范围为右岸沿外缘线外1米、左岸沿外缘线外11米;溢洪道左右两岸因地势原因,管理范围为外缘线外0.5-4米不等。
(二)燕川水库工程保护范围为大坝管理范围以外100米、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100米的范围。
二、库区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
燕川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征地高程193米(黄海高程)以下的范围,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至校核洪水位197.8米(黄海高程)顺山坡向上延伸60米外包线内的范围。
三、水库管理用房管理范围划定
水库管理用房管理范围为水库管理中心南围墙外5.5米、东围墙外3.5米以内的地方。
四、燕川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土地上属于国家建设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使用权属燕川水库管理中心;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五、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矿渣及倾倒垃圾、渣土;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危害库岸安全和其他妨碍库区行洪的活动。
(二)进行爆破、打井、采砂(包括取土、采石)、采矿、修坟、挖掘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三)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水利物资、器材、设备等。
(四)在坝体修建码头或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五)填库、围库造田造地造林、拦汊筑坝以及其他分割侵占水面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减少水库库容、危害水库安全、破坏水库生态环境以及侵占、损毁水库工程设施的活动。
六、在燕川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公路、铁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跨河、穿河、临河的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确保水库工程运行安全,并需依法依规履行审批手续。
七、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库运行、危害水库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移动、毁坏界桩和告示牌。
九、对违反本公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灵寿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9日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