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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18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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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河北省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有关规定,并参考了《石家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制定本办法及《灵寿县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第二条 县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及执行标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的认定;
(二)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认定;
(三)对财政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
(四)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处罚;
(五)对财政违法行为给予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五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裁量。实施财政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财政行政处罚应当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相一致。案件处理应当公正对待当事人。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
(三)综合裁量。界定违法程度、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虑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第六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以下制度:
(一)陈述、申辩制度。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二)听证制度。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属于法定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三)裁量说理制度。财政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写明当事人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四)回避制度。财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重大财政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拟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等处罚决定案件;
(二)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包括在违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管辖权的确定等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八条 确定财政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结合财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规范,考虑财政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何种处罚,以及何种幅度的处罚。
第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财政违法行为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财政违法行为证据的;
(二)拒绝、阻挠、妨碍财政执法,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陈述有关情况或者作虚假陈述的;
(三)财政违法行为涉案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截留、挪用、侵占军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资金和物资的;
(八)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九)因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财政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十)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处罚的;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财政违法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一)明知违法,仍然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财政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对财政违法行为予以并处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并处,不得选择单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财政违法行为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予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同时有多个财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财政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规范,相关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于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效力高的;
(二)属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三)属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依法裁决或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科(室)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报监督检查科进行审核;案件承办科(室)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7日内报监督检查科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科对财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 财政执法机构对已经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应进行回访,由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跟踪问效,审查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以及被处罚人改正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按照《灵寿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科每年3月会同执法科(室)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执行标准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和法规变化情况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灵寿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之日起实施。
灵寿县财政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第一章 会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一、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标准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20%以上40%以下,致使部分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40%以上60%以下,致使大部分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60%以上80%以下,致使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设会计账薄占全部会计账簿80%以上的,致使财务收支状况及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未能真实反映,金额在5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私设会计账薄,致使部分经济事项不能真实反映,金额在5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薄或者登记会计账薄不符合规定,金额在2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的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对会计事项产生重大影响,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造成会计资料使用者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在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损失在2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少量辅助性会计资料毁损、灭失,对整个会计年度并未造成一定影响。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重要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重要或全部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重要或全部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造成损失在2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九)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经告诫能够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及时建立和实施相关制度。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经告诫仍不能改正。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20%以上4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40%以上6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60%以上8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占会计人员总数80%以上;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下。
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上1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
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0%以上20%以下的。
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20%以上;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20%以上;
(4)在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5)多次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违反《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2)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2)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40万元以上;
(3)多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4)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
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下;
(4)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上1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
(4)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可以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0%以上20%以下;
(4)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20%以上;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20%以上;
(4)在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5)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40万元以上;
(6)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
(7)多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财务会计报告。
裁量处罚标准: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一、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监督部门不能全面详细了解政府采购过程。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或者虽未永久缺失,但影响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
处罚标准: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项目执行。
处罚标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严重影响评标过程、中标、成交结果、项目执行,或者严重侵害中标供应商或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或者骗取、侵占、挪用国有资产。
处罚标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伪造、变造、借用属于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
(2)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属于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采取欺骗手段冒充他人名义参加政府采购骗取中标、成交;
(2)伪造、变造、借用属于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成交;
(3)隐瞒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虚报产品质量骗取中标、成交;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导致项目废标。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一个项目中提供多份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提供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非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排挤其他供应商;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投标条件非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使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成交机会;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产品、服务存在缺陷;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影响评审结果、合同订立或者项目废标;
(4)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2)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编写具有非实质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2)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但未中标、成交。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编写具有实质性倾向的招标文件,导致只有唯一商品或服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并中标、成交;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更换中标、成交产品或服务,或者增加合同金额超过法定限额;
(4)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导致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5)恶意串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2)恶意串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不满3000元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3000元以上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项目废标。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2)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致使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2)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导致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意图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要求的协议。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多个项目多次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通过谈判变更合同骗取财政资金的。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不能改正,或者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供虚假情况,导致监督部门据此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决策。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10%以上30%以下;
(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但不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30%以上50%以下;
(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
处罚标准: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在50%以上;
(2)隐瞒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影响政府采购考核结果,或者损害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处罚标准:处以20万元的罚款,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一、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致使有关部门不能全面详细了解招标、投标、评定标过程情况。
处罚标准: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致使采购文件永久缺失,或者虽未永久缺失,但影响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决策。
处罚标准:处以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影响中标结果或项目执行。
处罚标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严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中标结果,或者严重侵害中标供应商或其他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或者骗取、侵占、挪用国有资产。
处罚标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伪造、变造、借用属于非实质性要求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材料骗取中标;
(2)提供与事实不符的属于非实质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采取欺骗手段冒充他人名义参加投标骗取中标;
(2)伪造、变造、借用属于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材料骗取中标;
(3)隐瞒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虚报产品质量骗取中标;
(4)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导致项目废标。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一个项目中提供多份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提供实质性、资格性要求的虚假材料。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非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排挤其他供应商;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投标条件非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谋编写招标文件时实质性条款存在倾向性,使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机会;
(2)恶意反映其他供应商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产品、服务存在缺陷;
(3)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影响评审结果、合同订立或者项目废标;
(4)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一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或者在多个项目中多次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2)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招标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编写具有非实质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2)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但未中标。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招标采购单位恶意串通编写具有实质性倾向的招标文件,导致只有唯一商品或服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并中标;
(3)与招标采购单位恶意串通更换中标、成交产品或服务,或者增加合同金额超过法定限额;
(4)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导致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5)恶意串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与招标采购单位恶意串通变更合同内容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的;
(2)恶意串通,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不满3000元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3000元以上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2)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项目废标。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2)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致使有关单位、人员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但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严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导致采购项目废标,影响采购人项目进行;
(2)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3)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要求的协议。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多个项目多次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通过谈判变更合同骗取财政资金。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能主动改正。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监督部门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不能改正,或者导致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
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供虚假情况,导致监督部门据此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决策。
裁量处罚标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不影响项目继续进行。
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导致变更中标人,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致使项目废标重新招标,或者重新招标后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没有影响项目进度或者质量;
(2)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没有影响项目进度或者质量。
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影响项目进度或者质量;
(2)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影响项目进度或者质量。
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影响项目进度或者质量,致使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者验收不合格,耽误采购人使用,造成损失的;
(2)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影响项目进度或者质量,致使项目不能按时完成或者验收不合格,耽误采购人使用,造成损失的。
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通报。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导致部分合同义务不能及时履行,但不影响项目进度。
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导致部分合同义务不能及时履行,影响项目进度。
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影响项目进度,造成经济损失。
裁量处罚标准: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予以通报。
四、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但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2、情2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没有干预或者影响他人评标,但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干预或者影响他人评标,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但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泄露投标和评标信息给供应商,或者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泄露投标和评标信息给供应商,或者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或者致使供应商质疑或者投诉、举报。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到评标现场的,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2)违反评标纪律,多次进出评标现场,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评标纪律,擅自离开评标现场,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裁量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评标纪律,擅自离开评标现场,造成评标过程中止,或者委托其他评委出具评标意见、代理签名,或者事后补签名。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干预其他评委意见,不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2)在评标过程中,根据采购人或者其他人的意见,出具迎合采购人或者其他人的评审意见。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主动说服或者引导其他评委倾向某个投标供应商,影响评标过程或者评标结果;
(2)在评标过程中,根据采购人或者其他人的意见,出具的评审意见导致项目重新变更中标人或者废标。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不影响中标结果。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影响中标结果,但变更中标人后,项目能够继续进行且没有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影响中标结果,变更中标人后,给采购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或者导致中标结果无效后项目重新招标。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不满3000元的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5000元以上现金、有价证券、礼品等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没有被有关部门认定为犯罪。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项目进行。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项目进行。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影响评标过程、评审结果或者项目进行的,或者导致供应商质疑或者投诉、举报。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企业财务会计管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一、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企业并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纠正,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并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未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造成国家或者其他人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五)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经告诫能够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经告诫不能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下。
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上1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
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0%以上20%以下。
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20%以上;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20%以上;
(4)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5)多次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标准: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下;
(4)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可以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5%以上1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5%以上10%以下;
(4)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可以处1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10%以上20%以下;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10%以上20%以下;
(4)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处罚标准: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造成国家或会计资料使用者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20%以上;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20%以上;
(4)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
(5)隐匿、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40万元以上;
(6)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7)多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
处罚标准: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财政违法行为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一、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上5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50%以上8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80%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上5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50%以上8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80%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20%以上5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50%以上80%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数额占全年应上缴财政收入80%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非法获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单位挪用、骗取财政资金、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单位挪用、骗取财贷款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单位挪用、骗取财政资金、贷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0%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单位挪用、骗取财政资金、贷款在100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10份以上2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20份以上40份以下,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在40份以上,或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销毁伪造、变造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1、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伪造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未使用的。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2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在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国家财政收入或税收收入损失5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法行为的情形和处罚标准
1、情节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5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25000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上。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000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