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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18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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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事项:见《灵寿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主体:灵寿县财政局
四、办理流程:灵寿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
五、办理时限:
(一)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起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限7天,查封扣押期限30天,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
(三)直接送达的文书7日内送达,公告送达时限60天。
六、监督方式
灵寿县财政局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七、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有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二)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灵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灵寿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八、处罚结果: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结果在县公示平台和省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九、办公地点、时间及电话
(一)地点:灵寿县财政局
(二)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三)电话:0311-82521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