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灵寿县水利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收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减免规定 | 监督举报电话 |
水土保持保持补偿费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太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水利局 | 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政办【2009】5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冀财非税【2020】5号、冀财税【2015】34号 | 灵寿县 | 灵寿县境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 1、冀财非税{2020】5号规定的免征情形:(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持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2、冀财税【2015】34号规定:小微企业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收入部分免征。 | 0311-82521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