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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医疗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
发布时间:2020-07-30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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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231001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等级,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县医疗保障局
综合业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31002
对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出借给他人就医或者出借给医疗机构使用的处罚
县医疗保障局
综合业务科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31003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县医疗保障局
综合业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处罚
231004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
县医疗保障局
综合业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七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强制
232001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县医疗保障局
综合业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四十七条
《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奖励
237001
对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奖励
县医疗保障局
综合业务科
《河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二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38001
职工医疗保险稽核
县医疗保障局
综合业务科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
参保单位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38002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医疗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
县医疗保障局
综合业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河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第十九条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38003
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兽药店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县医疗保障局
综合业务科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河北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办法》第八条
公民
医保定点
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不收费
 
行政监督
238004
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监督检查
县医疗保障局
综合业务科
《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章、第三章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