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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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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老有所养问题,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的实施方案(参照范本)》,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农民身份曾经受聘在原乡镇(公社)农机站(农机管理站、拖拉机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基层兽医站工作过的农村原拖拉机驾驶员和农机管理修理人员(以下简称农机员)、农民技术员(以下简称农技员)、基层畜牧兽医人员(以下简称基层兽医)发放生活补贴。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范本)如下:
一、补助范围
统一要求所称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是指户籍仍然在我省的[农机员、农技员工龄截止认定年限1999年12月31日前,基层兽医工龄截止认定年限2005年12月31日前]层级受聘在原乡镇(公社)从事农机、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离开岗位后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满足上述条件,截止2016年底满60周岁的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按统一要求规定享受生活补贴;截止2016年底不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生活补贴。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老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不享受生活补贴。
二、执行时间
生活补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补助标准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标准为每个工龄每月2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四、认定办法
坚持以县为主体、公开公正、客观事实、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龄认证原则。县、乡镇成立由农业(农机)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身份、工作经历和从事农机、农业技术和畜牧兽医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工作。
(一)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依据:
1.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的人事档案、业务档案、录用文件、会议记录、名册、登记表、资格证书、聘用证书、培训证书、荣誉证书、工资条、考勤考核记录、辞退文件等可以证明身份和工龄的原始资料。
2.调查:是指县、乡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
3.人证:是指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工作期间的时任领导、职工或其他知情人员(时任领导指当时站所长,职工指当时同事,其他知情人员指当时人民公社财政供养人员。要求有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二)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表个人申请书,见附表1)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3.县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
5.县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由市核定汇总(见附件2)后报省农业(农办)、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6.县根据核定备案的名单发放生活补贴。
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龄认定工作。特殊情况的,随时发现随时认定。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县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县对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本地需新增或核销的补助对象进行统计汇总,经市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农工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备案。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生活补贴由县财政拨付主管部门发放。
六、资金来源
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省财政将视贫困县符合条件的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人数及补贴资金落实到位等情况,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贫困县予以适当补助。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养老待遇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县成立以主管县长为组长,农牧、农机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乡(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农牧局局长担任。乡镇成立以乡(镇)长为组长的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制定实施方案。2017年2月15日前各乡镇制定出台具体实施方案,3月10日前完成三员身份核实工作并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审核后分别报省、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附件2)
(三)做好政策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不同形式的引导,使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畜牧兽医正确理解政策,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矛盾,切实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好。
(四)严肃工作纪律。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在对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要充分发挥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畜牧兽医对人员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参与与监督作用。对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要取消其享受待遇的资格,并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河北省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畜牧兽医基本情况
2.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畜牧兽医个人申请书   市县(市、区)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基层兽医汇总表
3.原农技员、农机员、基层兽医服务年限证明
附件1
河北省原乡镇(公社)农机员、农技员、畜牧兽医基本情况
一、农机员。上世纪60年代开始,我省各县相继在乡镇(公社)成立国营拖拉机站和农机管理站,并招用了一定数量的农机管理、拖拉机驾驶及维修人员,开始采用记工分加补贴形式,后逐步过渡为以发工资为主,大都是农民身份。80年代中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大部分拖拉机站和农机管理站陆续解散,招用的人员也都逐渐回家务农。目前,这些人员年事已高,其生活待遇、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据各市初步统计的情况,全省现有此类人员46199人。
二、农技员。此类人员与上述农机员一样,也属于原乡镇政府(公社)临时招用,干着乡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半脱产农民。1983年试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特别是随着1993年《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以及1999年全国性的乡镇机构改革,除少数农技员由农民身份转为由县级财政供养的编制内人员外,大部分人员被清退,回村务农。期间除少部分县制定相关政策,对农技员给予一定补助外,大部分县没有解决实际问题。据初步统计的情况,全省现有此类人员约8000人。
三、基层兽医。我省基层兽医人员大多为过去乡镇畜牧兽医站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1983年全省基层兽医站实行“三权归县”,人财物一并归属到县畜牧局管理,实行自收自支,每年上交县局管理费和养老金。2003年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五厅局办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意见的通知》,要求2~3个乡镇成立一个基层防疫分站,人员纳入财政预算。但是由于年龄学历的因素,仍有一部分基层兽医未纳入到基层动物防疫分站。据初步统计的情况,全省现有此类人员8252人。
附件: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