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民政局五个清单
灵寿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社会组织行政处罚:
(一)立案
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
1.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
2.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
3.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要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协助办案人员调查,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原则。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审查
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共同研究审查定性,作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
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被告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见证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绝签名的理由。无法告知的,采取公告送达。
告知当事人应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签字。当事人自签收告知书或者被告知后三日内,公告送达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
(五)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执行处罚
当事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示
民政局网站公示。
二、养老机构行政处罚:
(一)发现问题:接到举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违法问题。
(二)初步确认: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调查取证: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要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四)审理: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五)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六)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八)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九)备案: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
(十)公示:民政局网站公示。
灵寿县民政局行政执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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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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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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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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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法 主 体 |
承办机构
(处室) |
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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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对 象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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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依据 和标 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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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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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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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
法规 |
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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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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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
文件 |
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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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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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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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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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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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局 |
社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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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四条、二十五条;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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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
社会 组织 |
按法定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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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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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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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年检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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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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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局 |
社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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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管理
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政 部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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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
养老 机构 |
按法定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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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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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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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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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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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局 |
地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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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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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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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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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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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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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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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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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局 |
社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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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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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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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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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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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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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登记、补发结婚证、出具婚姻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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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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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局 |
婚姻登记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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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第387号、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 (民[2003]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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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
个人 |
按法定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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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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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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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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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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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局 |
救助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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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4号《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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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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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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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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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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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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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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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局 |
低保
核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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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5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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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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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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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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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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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周岁困难老人生活补贴、90
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生活补贴、百岁老人高龄补贴 |
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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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局 |
社政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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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政局关
于做好80-90周岁困 难老人生活补贴发放 工作的通知》(石民 政[2012]85号)、 《石家庄市民政局关 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 工作的通知》(石民 政[2011]100号)、《石家庄市财政、民政、老龄办文件通知》(是财社[2014]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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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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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定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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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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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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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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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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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局 |
社政科、殡葬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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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5 号)、《河北省殡 葬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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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
殡仪 馆、骨 灰堂 |
按法定时限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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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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