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政府
 
 
灵寿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人群危房改造明白纸
发布时间:2020-11-07    来源: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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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房改造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脱贫攻坚总体要求,为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有序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建设。
二、农村危房改造的程序
(一)明确农村危房危险等级标准
农村危险房屋是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判定为场地危险或鉴定为D级、C级的房屋。
(二)精准确定改造对象
重点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农村危险房屋中,具有本村户口且现有房屋为唯一住房的下列农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
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商扶贫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
(三)危房改造标准、改造方式
1、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4类重点对象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
2、改造方式
拟改造房屋属于场地危险的,应异地新建;属于D级危房的,应原址翻建或异地新建;属于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农村危房改造坚持农户自建为主的方式,农户有能力自建的,乡镇政府、村两委不得强行指定施工队伍,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可以帮助其推荐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并由农户自主与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协议。
三、危房改造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申请审批
1、农户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农户申请
(2)身份证、户口本: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3)证明材料: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要提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扶贫部门出具证明。
(4)危房证明:现有危房照片。
2、村级初审及公示。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应先将农户申请的住房情况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第1日、5日、10日、15日照片应当存档作为证明材料。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灵寿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村主任和村支书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政府。
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查: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组织经过县级部门培训的工作人员赴现场逐户对农村危房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认定,提出明确的核查与认定意见(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核查与认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原村庄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第1日、5日、10日、15日照片应当存档作为证明材料,与农户档案一并留存。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提出改造排序意见报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原村委会,并说明原因。
4、县级核准: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上报的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对危房改造申请进行复核。从住建、民政、残联、扶贫办和乡(镇)政府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复核小组,按一定比例随机入户抽查核实。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
三、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
危房改造完成后,由各乡(镇)组织本乡(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对本乡镇危房改造户改造情况逐户逐项进行初步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档案。初步验收合格后,上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由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各乡镇危房改造整体工作进行综合验收。
四、补助资金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县财政单独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账户,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规定严格使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村工作人员禁止向农户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的要求,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房屋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政府向县领导小组提出拨付资金的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局。财政局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农户一卡通。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应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足额拨付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