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教育局 >> 事前公开 >> 文章阅读
灵寿县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18    来源:     发文字号:
【字体: 】    打印

事项名称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执法类型 行政许可 咨询电话 0311—82522801
审批机关 县教育局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对象 个人 办理地点 普教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请材料 1、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2、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3、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流程 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局审查→结果告知
收费情况和标准 不收费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相关文书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核准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准的;
3、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4、未依法公开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的;
5、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7、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依据 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监督方式 向教育局监察室举报,举报电话:8294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