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教育局关于开展民办幼儿园2020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民办幼儿园:
为依法加强对我县民办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促进民办教育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和《石家庄市民办学校年检标准》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县管民办幼儿园2020年度办学情况进行年度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年检范围:2021年1月1日前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
二、检查方式
对民办幼儿园的年度检查工作,由教育局幼特教科牵头,人事科、安全科、计财科及思政体卫科共同参与组成“年检工作小组”。采取查阅有关资料、核验有关资质、察看办园条件、组织师生座谈等方式,对照《灵寿县民办幼儿园年检标准(试行)》(附件1),对各民办幼儿园的相关办学情况进行打分。
三、检查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落实情况;
(二)办学条件改善情况;
(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四)组织机构及学校章程制度建设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
(六)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七)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等学生管理行为规范情况;
(八)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九)党团组织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情况;
(十)其他有关办学情况。
四、自查自评
各学区根据《年检标准》负责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2020年度办学情况进行初审。各民办幼儿园在认真总结当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年检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幼儿园自查报告,于2021年4月25日前将自查报告、《灵寿县民办学校年检登记表(见附件2)》、《2020年度年检报告书(附件3)》、物价局关于收费的批文或收费备案、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办学许可证(副本)、专业部门出具的学校校舍安全和抗震鉴定报告、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安证等材料(原件、复印件)上报教育局306室。提供的材料要加盖学校印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年检结果的认定与发布。
教育局将会同各学区于5月初组织检查组分赴各民办幼儿园,对相关办学情况进行打分。年检工作小组根据各幼儿园得分情况,按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对年检结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得分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含80分);得分低于80分的为不合格(不含80分)。
对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年检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时限内提交年检材料的;
2、无校舍建筑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3、无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4、无食品经营许可证;
5、使用非正规校车接送幼儿;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7、幼儿园“小学化”现象较严重。
5月底,局长办公会对年检工作小组提交的年检结果初步认定意见进行研究,通过后发布年检通报。
六、年检结果处理
(一)本次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确定为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在奖励、培训、评先评优等方面适时予以酌情支持和倾斜。
(二)对年检确定为“不合格”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幼儿园,自行解散,并报灵寿县行政审批局,拒不解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四)对自行要求终止办学的民办幼儿园,不再进行年检,报灵寿县行政审批局予以撤销。
灵寿县教育局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