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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教育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7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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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外培训机构:
为依法加强对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和《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教育局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度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1年1月1日前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年检内容
1.办学条件;2.学校管理;3.教学管理;4.党建工作。三、年检方式
1、采取听取汇报;2、查阅档案(按照校外培训机构2020年度检查评估标准准备档案);3、核验有关资质4、查看办学条件、组织师生座谈等方式进行。
四、年检程序
(一)自查自评。各培训学校认真对照年检评估标准如实填写附件1《灵寿县校外培训机构2020年度检查报告书》,并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文字总结。
(二)实地检查。2021年6月下旬,教育局组织相关科室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具体检查时间由教育局统一安排并提前通知。
(三)结果评定。7月初,教育局根据各检查组年检报告,结合日常监管中掌握的学校办学情况,组织检查人员进行综合评议,对各受检学校做出最终年检结论,同时在灵寿县政府网站面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
五、年检结果及运用
按照年检标准对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综合考查,年检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1、对年检结果为优秀的在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
2、对年检“不合格”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
3、对自行要求终止办学的学校,不再进行年检。学校进行资产清算后,提交终止办学的书面报告、资产清算报告,连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学校印章上交审批机关,同时到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注销登记。
4、校外培训机构自取得办学许可证之日起按照规定参加年检,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报请审批机关撤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公告终止办学资格。
六、年检考核需提供材料
(一)、校外培训机构自查报告
(二)、附件1《灵寿县校外培训机构2020年度检查报告书》
(三)、2020年度学校财务审计报
(四)、办学资质等相关资料
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学校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有效期限内)原件;
4、学校消防验收合格证(有效期限内)原件;
5、学校自有房产手续或房屋租赁有效合同复印件;
6、学校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没有食堂的学校忽略);
7、所有任课教师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校外培训机构于6月21、22日两天时间将以上材料按顺序装入牛皮纸档案袋(档案袋正面注明:1、xxx培训学校2020年检材料;2、注明:联系人及电话)交教育局310室,逾期不交者按不再年检处理。
注:各校外培训机构按照附件2《2020年度校外培训机构年检细则》准备好档案材料(按照细则一级指标组建好档案放培训机构备查)。
 
 
灵寿县教育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