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统计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统计调查对象(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二、项目信息
项目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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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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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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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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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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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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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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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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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给统计局报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作为给统计局报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受理机构
由灵寿县统计局检查科受理
五、审批机构
由灵寿县统计局决定
六、处罚条件
给统计局报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2、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七、办理流程
(一)行政执法流程图
(二)办理方式
1、确定检查单位: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的方式确定检查单位。
2、拟订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内容、依据、时间和组织形式。
3、通知被检查单位: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之前,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被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
4、实施检查工作:出示执法证,并按照拟订的检查方案实施检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1)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应作出统计执法检查结论并告知被检查单位;
(2)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
(3)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办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1、立案。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案件由统计统计执法检查领导小组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
2、调查取证。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取证,填写调查笔录。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地搜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翔实可信。
3、处理。调查结束后,由调查人员将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报统计执法领导小组负责人,经集体研究后向当事人送达《统计违法行为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统计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实施处罚的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调查人员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审批表》报局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4、结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填写结案登记表。
统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程序
1、登记。建立《统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簿》,记录来信、来电、来访的内容,具体包括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内容、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2、处理。对投诉举报的内容,按照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对管辖权内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办理;对管辖权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告知处理结果。对投诉举报内容办理的结果,应在处理完毕后告知投诉举报人。
八、办理时限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一)监督投诉:灵寿县统计局
(二)电话投诉:82521415
十、救济渠道
(一)听证权利
1、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2、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陈述申辩权利
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申办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县统计局应当听取申办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国家赔偿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四)行政复议权利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县统计局或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五)行政诉讼权利
当事人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3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灵寿县交通大厦)
灵寿县统计局四楼办公室(检查科)
(二)联系电话:82521415
(三)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