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2年灵寿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关于印发2022年灵寿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
通 知
灵政办函〔2022〕32号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022年灵寿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辖区本系统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6月11日县防指印发的《灵寿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灵汛〔2021〕1号)同时废止。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灵寿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全省防汛抗旱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2022年石家庄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石家庄市河道管理条例》《灵寿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因降雨、地震、台风等自然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性水旱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地质灾害包括:河流洪水灾害、沥涝灾害、山洪、地质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护村护地坝冲毁、尾矿库垮坝、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实施公众参与、军民结合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县域内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及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应急、水利和住建的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人武部副部长、政府办主任、政府办分管应急、水利和住建的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水利局局长、气象局局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
成员: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武警中队、发改、财政、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农业农村、园林、教育、卫健、应急、水利、文旅、气象、供电、融媒体中心、消防、公安、中石化灵寿分公司、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的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十五个乡(镇)的乡(镇)长组成。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1.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拟定全县防汛抗旱政策和相关制度,组织制定县域内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县域内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完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 县防办的主要职责
承办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县防指安排部署,及时掌握全县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以及培训演练工作;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制定和实施各类防汛、抗旱预案;负责发布水情旱情,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开展防汛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发生险情时,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和人员转移工作;按照县防指要求负责统筹相关部门水旱灾害防御的储备和调运工作;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乡镇政府做好灾后处置工作;组织防汛抗旱督察;当预报发生洪水或突发险情、旱情时,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根据相关部门提出的应急响应建议,上报县防指启动应急相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
2.1.4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监督指导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洪涝、干旱、台风灾害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为震后重要水利枢纽存在隐患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服务。
县水利局负责水工程和山洪灾害防御日常工作及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开展水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负责发布水情,提出应急相应建议;负责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负责督促、指导地方做好河道范围内清障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本行业水旱灾害防御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负责城区供水设施设备保护和抢修工作;组织指导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汛期对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及时采取抢护措施,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时段的提示提醒;协调相关部门为媒体提供信息,做好灾情和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上报处置工作,及时发现掌握网上舆论动态,准确分析舆情走向,提出处置意见;积极指导涉事部门及时澄清谣言,防止有害信息扩散蔓延,做好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资金计划;组织编制重特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交通运输等部门保障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工作;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测和管理;负责收储、轮换有关应急救灾物资,按照县应急管理局调拨计划调拨救灾物资。(工信局)负责做好涉及我县应急产品的工业企业的生产协调工作;重点指导民爆行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商务局)负责协调猪肉、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以及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指导县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做好师生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并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协调做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维护抗洪抢险周边秩序;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水毁工程、抢险队伍、物资设备所需县级财政资金,安排下达县级防灾减灾救灾资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暴雨、洪水、地震等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工作;联合县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早期识别,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本行业防御物资储备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防汛的日常工作,负责城区防汛物资储备和调运工作;负责县城排涝设施及松阳河、淤泥河城区段的维护、管理;加强对城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行业防汛指导;负责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城区防汛预案的编制与落实及城区防汛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全县开展危旧房屋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巡查和防汛指导。(县园林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按照城区防汛职责分工,做好城区防汛防涝相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组织、协调公路设施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督促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组织、协调做好地方铁路安全度汛工作,清除阻碍行洪设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设施,保障救灾交通干线安全和畅通。
县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相关工作;承担全县塘坝防汛工作;负责收集、反映和上报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综合技术;做好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配全县医疗卫生资源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负责医疗救援队伍业务训练、演练和调动。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开展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及知识宣传;重要雨情、汛情、旱情的滚动播报;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系统开展防汛抗旱公益宣传;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度汛工作;向旅游景区发布灾害天气及安全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景区,指导旅游景区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滚动预报,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直属公共人防工程的防汛工作。负责做好本系统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疏散人防设施内的人员、物资,组织人员加强雨中巡查,出现险情及时组织抢险。
国网供电公司灵寿分公司负责所辖输变电设施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组织修复被损毁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保障灾区用电需求。
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对接驻石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支援。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武警灵寿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周边县(区)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中石化灵寿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油料的调拨和供应。
中国移动、电信、联通灵寿通信分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防洪保安工作。负责抢险救灾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单位,维护抢修损毁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2 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乡(镇)长任指挥长,在县防指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洪抗灾工作。按照防汛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辖区内大、中水库的防洪抢险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小型水库、塘坝、河道和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要部位的水情工情的监测、巡查和抢险,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做好汛前避险演练、避险明白纸发放及防汛物资物料和避灾房屋的号备等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非建制功能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乡(镇)也应成立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防洪工程调度权限
横山岭水库和燕川水库的防洪调度权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县内小型水库的防洪调度。塘坝及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权在所属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要时,防洪工程可由县防指直接调度。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所在乡(镇)和相关部门要提早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1.2 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
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利部门和乡镇加强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置和上报。
当行洪河道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威胁沿河村庄安全时,所属乡(镇)立即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下游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抢护方案和除险情况等。县防指接报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如险情严重应同时报市政府和市防指。
县境内行洪河道发生重大险情,各乡(镇)要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县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超过汛限水位、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将工程运行状况向县水利部门报告。必要时,同时向水利部门和县防指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送县防指,县防指接报后立即上报市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可能危及的乡(镇)、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县防指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防指。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可能溃坝时,要按照调度权限,由相应的水库管理部门立即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或相关应急预案确定的影响范围发出预警,并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应在1.5小时内报送县政府和市防指,范围大、致灾严重的灾情应在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市防指,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应立即核实上报。各种灾情应持续跟踪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及时上报旱情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河道洪水预警
当水库泄洪或行洪河道即将出现或出现洪水时,水利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乡(镇)了解相关信息并预测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及时通报上下游汛情。
水利部门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洪水标准和洪水信息。
3.2.3沥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建、城管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4山洪地质灾害预警
(1)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气象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地质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织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组织开展好群众避险转移演练,遇有紧急情况立即组织群众转移。
(3)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措施和转移避险责任,发放明白卡,加强24小时值班。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配备预警设备设施,配足配强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有关部门,必要时立即组织转移。
3.2.4台风暴雨灾害预警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河道等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5干旱灾害预警
农业农村局和水利局会同气象局按照各自职责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地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3.2.6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领导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 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其中,Ⅳ、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副指挥长(县防办主任)签署命令,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签署命令。
4.1 Ⅳ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
(1)滹沱河或磁河发生5~10年一遇一般洪水;
(2)两个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3)小型水库发生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下游城镇、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4)大中型水库开始泄洪;磁河主要行洪道开始行洪;
(5)县气象台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6)县城城区因干旱影响正常供水或两个乡(镇)发生轻度干旱;
(7)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4.1.2 Ⅳ级响应行动
县防汛办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会商,县防汛办副主任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县水利局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县防指指挥长和常务副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
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和县防汛办。受灾山区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刻组织受山洪灾害威胁村庄做好避险转移准备,并积极研判雨情、汛情发展形势,视情组织村庄避险转移,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准备。
4.2 Ⅲ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情况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滹沱河或磁河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三个及以上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3)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或可能发生漫坝、垮坝,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4)县气象台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5)县城城区和两个乡(镇)发生中度以上干旱灾害;
(6)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4.2.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部分成员参加。
(2)县防指或县防汛办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办。
(3)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确保安全。
(4)县防指统筹安排,视情况实施洪水调度,把洪水调往少水水库或干旱地区,充分利用洪水发电、灌溉、补水和冲淤、冲污,改善生态环境。
(5)县防指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6)县防办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程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准备。
(6)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规、城管、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副科级干部进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联合值守,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7)县防汛办视情在县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8)受威胁山区乡(镇)立即组织开展山区群众避险转移,未受灾的相邻山区乡(镇)和下游乡(镇)提前做好准备,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及时组织避险转移。立即组织本辖区抢险队伍,赶赴险情部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必要时申请县防指支援。
受威胁乡(镇)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视情采取停工、停课、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情况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滹沱河或磁河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黄壁庄水库、横山岭水库或燕川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严重险情或发生超校核水位情况;
(3)多个小型水库发生严重险情或可能发生漫坝、垮坝,严重威胁下游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4)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经会商研判后,视情启动;
(5)多个乡(镇)发生洪涝灾害;
(6)县城城区和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
(7)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
(2)县防指及时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督查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规、住建、城管、农业农村、文旅、交通运输等成员单位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进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联合值守,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3)视情况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实施水库缓洪错峰。在24小时之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5)县防指及时通知铁路、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有关单位做好自我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提供保障。
(6)县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7)县防指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8)县防指协调相关单位(队伍)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及时向县政府提报人武、武警及消防队伍支援请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9)县融媒体中心根据县防指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10)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保障,水利、发改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物资,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受威胁乡(镇)立即根据预案组织开展群众避险转移,确保不落一人。
(12)各有关乡(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视情采取停工、停课、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排险,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
4.4 Ⅰ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情况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滹沱河或磁河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松阳河、燕川河、柏石岭沟(庙岭沟)、新开河发生10年一遇以上较大洪水;
(3)黄壁庄水库、横山岭水库、燕川水库可能发生漫坝、垮坝等重大险情,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4)全县大面积发生特大干旱;
(5)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4.4.2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会商结果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进驻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联合值守。
(3)县防指视情况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实施水库缓洪错峰。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从相关部门抽调)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县防汛办增加值班人员,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程情况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5)县防指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县防指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报人武、武警及消防队伍支援请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7)县防指指导受灾山区乡(镇)及相邻可能受到威胁的乡(镇)立即组织开展群众避险转移,确保将群众转移到安全地带。
(8)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保障,水利、发改等部门紧急调拨应急物资,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健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县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部门综合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导向,县融媒体中心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视情采取停工、停课、停产、停业、停运等措施。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当地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河道洪水
当行洪河道发生险情时,当地乡(镇)按照相关预案和责任制要求,加强巡查,严密布防,及时排险,必要时按程序申请县防指救援。
在紧急情况下,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 沥涝灾害
出现沥涝灾害时,县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进行自排,组织相关部门,调配移动排涝设备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城区内涝由县住建部门及时组织力量和设备排除积水,交通部门实施必要交通管制;发生内涝的乡镇,由乡(镇)政府或乡(镇)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做好防涝自我保护。
4.5.3 山洪地质灾害
事发地乡(镇)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山洪、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应急管理、交通、住建、教育、文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雨量达到设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县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气象、应急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发出预警信息,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实施救灾行动。
发生山洪、地质灾害时,若导致人员伤亡,县防指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按程序向上级请求救援。
4.5.4 台风暴雨灾害
台风暴雨(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气象部门对台风暴雨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县政府及县防指。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暴雨行动情况。
县融媒体中心等新闻单位及时播发台风暴雨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4.5.5 干旱灾害
县防指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视情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严重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中度干旱
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4.5.6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6.1 汛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6.4 县防办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防指并及时续报。
4.6.5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洪涝干旱灾害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有义务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7指挥和调度
4.7.1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7.2 县水利部门负责水利、防洪工程调度。
4.7.3 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市政排水管网协调调度,加强排涝泵站、闸门等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雨水行泄通畅。
4.7.4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的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对将影响到邻近区域的水旱灾害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7.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县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并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县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8.2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或各单位,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人武部、武警及消防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县、乡、村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4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灾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现场抢救、转运、心理救援工作。必要时,可在现场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站(点)。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县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洪涝干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县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或结束应急响应。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和当地洪涝干旱灾害情况决定调整或结束应急响应。
4.11.3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4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微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 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协调部队、武警用于抗洪抢险救灾。
5.3.2 专业抢险队伍参加应急抢险,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办理调动手续。
5.3.3 调动部队、武警参加抢险程序。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向县政府提出部队支援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4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的调配。
5.6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旱灾区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的业务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进行医疗救治、防疫消毒、心理救援工作。
5.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8 物资保障
5.8.1 水利部门、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抢险物资。各乡(镇)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
5.8.2 县水利、发改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县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需要调用市级防汛物资时,由县防指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送地点、时间要求等。
5.8.3 县防指要根据市防指下达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和本地抗洪抢险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干旱频繁地区防指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由县防办负责调用。
5.9 资金保障
县财政要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0.1 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和承担防汛抗旱的义务。
5.10.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5.10.3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 善后工作
6.1 受灾群众救助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灾后重建
相关部门应尽快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灾后重建原则上一般按原标准恢复,确有必要的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 新冠疫情防控
7.1 各乡(镇)要做好避险转移人员转移过程中的疫情防控工作,要强化疫情防控组织体系,严格转移过程防护,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和措施。
7.2 各乡(镇)要落实转移人员安置期间的疫情防控措施,转移人员要分区安置,要对出入安置场所实施管控,并严格控制安置场所人员规模。要强化值班值守,落实疫情管控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7.3 涉及新冠疫情中高风险区内的群众转移避险,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对避险安置场所实施封闭管理,对密切接触者送集中隔离点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选择新的场所安置避险转移人员。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培训、演练、评估,并视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组织编制与本预案相配套的部门应急预案,汛前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