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成员具有灵寿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且在城区实际居住。
(二)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县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父母与子女同住或子女与父母(岳父母)同住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总和-房屋所有权人夫妇及未婚子女的总人口数×30,如果得数小于等于零,则均按零计算。
如申请人夫妇的父母或子女有单套及以上非普通住宅或两套及以上普通住宅的,不论同住与否,均要按上述公式进行核定。
申请家庭所有房屋经市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且实际无人居住的,视为无房。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审核评分、县级排队公示、房屋配租、签订协议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
凡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由户主或推举一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填写《石家庄市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审核评分
社区居委会根据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上报的资料,填写实物配租家庭情况评分表,并按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将评分情况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评分情况进行汇总,报灵寿镇人民政府。灵寿镇人民政府对各家庭的评分进行审核,并将所有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评分情况汇总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县级排队公示
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本县的评分排队情况后,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县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列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轮候对象。
(四)房屋配租
1.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本县廉租住房保有量,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轮候对象中根据评分高低合理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备选保障对象,备选保障对象户数应大于廉租住房保有户数,大于比例应在5%以内。
2.按照家庭人口数量(只计算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人数),将申请家庭分为2人及以下户、3人户、4人及以上户三个类型。2人及以下户原则上选择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3人户原则上选择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住房;4人及以上户原则上选择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
3.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房源和评分排队情况进行配租。
4.进入配租范围内的家庭,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配租,视为自动放弃,评分在其后的家庭自然晋级获得配租名额。放弃配租的申请家庭,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两年内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5.对于进入配租范围内的残疾、精神类疾病等特殊情况且对住房有特殊要求的家庭,县住房保障部门可以优先照顾解决。
6.房屋选择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向实物配租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
7.地下室(不是每套住房都有)随地上住房一并配租。
(五)签订协议
廉租住房分配后,廉租住户持县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