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本机构进行行政检查、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记录方式:文字、录音、录像、视频监控。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五条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过程中除文字记录外,对重要环节和容易产生争执纠纷的环节要采用录音、录像或视频监控的方式进行记录。
第六条行政审批过程的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
第七条文字记录内容及格式要符合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八条音视频记录要及时整理,文件名以日期+地点+事件+执法人员姓名的方式命名。
第九条所有记录内容以事件为主线归档,电子材料保存在专用电脑上。
第十条要建立记录内容索引目录,方便查找和使用。
灵寿县水利局
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