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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水利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0-12-29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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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编码
项目
名称
执法
类别
执法
主体
承办
机构
执法依据 实施
对象
办理
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121001 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河道服务中心、建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4-55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    
121002 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水资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7条、第69-71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53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61-62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   其中: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已下放乡镇
121003 违反河道(湖泊)管理(包括采砂)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水政监察大队、河道服务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   已下放乡镇
121004 违反水工程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水政监察大队、河道服务中心、水防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61条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42-45条、第47-51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    
121005 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建管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7条、第49-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63-81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7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评标会议人员 法定时限    
121006 违反水利工程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建管科、河道服务中心(小水电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42-43条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22条   工程参建单位、验收专家、参加验收会议人员 法定时限    
121007 违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建管科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24-30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32条。     项目法人、质量检测单位、监督员 法定时限    
121008 违反水土保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水保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8-57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40-42条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    
121009 违反防汛抗旱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水防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9条、第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60-63条         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法定时限    
121010 违反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河道服务中心(小水电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20-21条       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法定时限    
122001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行政强制 灵寿县水利局 水资办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49条         取用水单位及个人 法定
时限
  已下放乡镇
122002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行政强制 灵寿县水利局 水保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44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 法定
时限
   
122003 水保收费滞纳金 行政强制 灵寿县水利局 水保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7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个人 法定时限    
122004 水保项目代履行 行政强制 灵寿县水利局 水保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55-56条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法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