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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水利局罚没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1-09-13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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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
罚款事项
没收违法所得事项
没收非法财物事项
实施依据
主体
1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私接管道取水,擅自拆改计量设施的处罚;
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2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3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1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4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5
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罚;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凿取水井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6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5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7
凿井施工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井工程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8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9
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10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11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12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13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条
14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处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15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未经审定的水文监测资料的;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四条
16
侵占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和已经办理手续的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7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18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处罚;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以及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处罚;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或者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以及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19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20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2003年第30号,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民用航空局令2013年第23号修改)第六十九条
20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或者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以及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20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927日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927日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22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但投标人未中标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2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23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20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八条
24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收受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20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二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927日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民用航空局令2013年第23号修改)第五十四条
25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26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927日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27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830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28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20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20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
29
招标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20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六条
3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20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2001年第12号,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民用航空局令2013年第23号修改)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20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7部委令200112号)第五十七条
31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220日 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32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五十四条
33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灵寿县水利局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五十六条
34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灵寿县水利局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五十八条
3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五十九条
36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六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六十一条
37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2、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六十二条
38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灵寿县水利局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六十三条
39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六十四条
40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六十五条
41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六十六条
42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灵寿县水利局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六十七条
43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六十八条
44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 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1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第七十三条
45
未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3号第二十条
46
未动工或者虽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不得转让的处罚;取得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提交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施工时,应当遵守技术规程,接受监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运行。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的处罚
灵寿县水利局
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河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3号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