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水利局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附件 2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对违反水工程建 设规划管理的处 罚 |
灵寿县水利局 | 建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7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第五十三条、第五 十四条 |
其他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 |
法定时 限 |
|||||||||||||||||||
2 | 对违反水资源管 理规定的处罚 |
灵寿县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2016 年 7 月 2 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 源费征收管理条 例》(2006 年 2 月 21 日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2017 年 3 月 1 日修改) 第四十八条至五十 三条、第五十六条 |
《 河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办法 》 ( 2010 年 9 月 29 日河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 九 次 会 议 通 过,2016 年 9 月 22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修正)第六十 一条、六十二条、 六十四《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其他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个人 |
法定时 限 |
其中1.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的处罚;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2.对凿井施工等单位承揽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取水工程或者为其建设取水配套设施的处罚。已下放乡镇 | ||||||||||||||||
3 | 对违反河道(包 括湖泊)管理(包 括采砂)规定的 处罚 |
灵寿县水利局 | 执法大队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六十五条、六十六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1988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令第 3 号 发布,2018 年 3 月 19 日修正)第四十 四条 |
《河北省河湖保护 和治理条例》(河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 议于2020年 1 月 11 日通过,自 2020 年 3 月 22 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
其他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个人 |
法定时 限 |
|||||||||||||||||
4 | 对擅自在滹沱河 管理范围内举办 游乐、演艺、灯 光秀等文化、旅 游、体育活动的 处罚 |
灵寿县水利局 | 滹沱河生态区管护中心 | 《石家庄市滹沱河 保护条例》(2022 年 6 月 22 日石家庄 市第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 2022年 9 月 28 日河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批准)第三十六条、 第四十八条 |
其他机关、 事业单位、 企业、社会 组织及个人 |
法定时 限 |
|||||||||||||||||||
5 | 对违反水工程管 理规定的处罚 |
灵寿县水利局 | 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2016 年 7 月 2 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 ,( 1997 年 8 月 29 日 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第六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 道 管 理 条 例 ( 1988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令第 3 号 发布,2018 年 3 月 19 日修正)第四十 五条 |
《河北省水利工程 管理条例(1990 年 颁布 , (2021 年修 正)第四十条到第 四十八条 |
水利工程建 设单位 |
法定时 限 |
|||||||||||||||||
6 | 对违反招标投标 管理规定的处罚 |
灵寿县水利局 | 建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颁 布,2017 年 12 月 27 日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 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四 十九条至六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2011 年国务 院令第 613 号)第 四条、六十三条至 八十一条 |
《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 理规定》(2001 年水利部令第 14 号)第七条 |
招标人、招 标代理机 构、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 成员、参加 开评标会议 人员 |
法定时 限 |
|||||||||||||||||
7 | 对违反水利工程 验收管理规定的 处罚 |
灵寿县水利局 | 建管科 | 《水利工程建设 项目验收管理规 定》(2006 年水 利部令第 30 号) 第四十二条 、第 四十三条、第四 十四条 |
《河北省水 能资源开发 利用管理规 定》 ( 2011 年省政府令 第 13 号)第 二十二条 |
工程参建单 位、验收专 家、参加验 收会议人员 |
法定时 限 |
||||||||||||||||||
8 | 对违反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检测 管理规定的处罚 |
灵寿县水利局 | 建管科 | 1.《水利工程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2008 年 11 月 3 日水利部令 第 36 号 发布, 2019 年第二次修 正)第二十四条 到第三十条 2. 《水利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规定》 (水建〔 1997〕 339 号)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 |
项目法人、 质量检测单 位、监督员 |
法定时 限 |
|||||||||||||||||||
9 | 对违反水土保持 管理规定的处罚 |
灵寿县水利局 | 水利水保移民工作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 ( 1991 年颁布 ,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修订)第四 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 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 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 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 六条、第五十七条 |
《河北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 〉 办法》 ( 1993 年 颁 布, 2014 年 5 月修订) 第四十条、第四十 一条、第四十二条 |
生产建设单 位或个人 |
法定时 限 |
||||||||||||||||||
10 | 对违反节水管理 规定的处罚 |
灵寿县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第七十一条 |
《节约用水条例》 (2024 年 3 月 9 日 国务院令第 776 号 发布,2024 年 5 月 1 日施行) 第四十 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第四 十九条 |
河北省节约用水条 例(2021 年 5 月 28 日河北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 会 议 通 过 根 据 2021年 7 月 29 日河 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河北省发 展循环经济条例> 等五部法规的决 定》修正)第七十 条、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
《河北省取 水许可管理 办法》 (河 北省人民政 府令〔2018〕 第 3 号) 第 四十九条 |
用水单位或 个人 |
法定时 限 |
||||||||||||||||
11 | 对违反水利工程 安全生产相关规 定的处罚 |
灵寿县水利局 | 建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2002 年 6 月 29 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2021 年修订)第九十二 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 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 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 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 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 条、第一百零八条 |
.《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 393 号) 第五十四条至六十 七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第七 十三条、第七十五 条、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第七 十九条、第八十条 |
《河北省安 全生产风险 管控与隐患 治理规定》 第 二 十 四 条、第二十 五条、第二 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 《河北省有 限空间作业 安全管理规 定》第三十 六条、三十 七条 |
水利工程建 设、监理、 勘察、设计、 施工、出租 设备、提供 设备等单位 (及其负责 人)或水利 工程注册执 业人员或水 利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 负责人、安 全生产管理 人员)或为 水利工程承 担安全评 价、认证、 检测、检验 工作的机构 |
法定时 限 |
||||||||||||||||
附件 3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组织拆除或者封闭 逾期不拆除或者不 封闭的取水工程或 者设施 |
灵寿县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 征收管理条例》(2006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 公布,2017 年 3 月 1 日 修改)第四十九条 |
取用水单位 及个人 |
法定时 限 |
|||||||||||||||||||
2 | 查封、扣押实施违法 行为的工具及施工 机械、设备等 |
灵寿县水利局 | 水利水保移民工作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1991 年颁布, 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 修订)第四十四条 |
生产建设单 位及个人 |
法定时 限 |
|||||||||||||||||||
3 | 水保项目代履行 | 灵寿县水利局 | 水利水保移民工作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 保持法》(1991 年颁布, 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 修订)第五十五条、第 五十六条 |
生产建设单 位或个人 |
法定时 限 |
|||||||||||||||||||
4 | 河湖违建清理 | 灵寿县水利局 | 执法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 ( 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1997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八十八 号,2016 年 7 月 2 日修 改)第五十六、五十七 条、五十八条 |
相关单位和 个人 |
法定时 限 |
|||||||||||||||||||
5 | 对违法建设水工程 行为的行政强制 |
灵寿县水利局 | 建管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 ( 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1997 年 8 月 29 日主席令第八十八 号,2016 年 7 月 2 日修 改)第五十三条 |
水工程建设 单位 |
法定时 限 |
|||||||||||||||||||
6 | 对擅自占用农业灌 溉水源、灌排工程设 施的行政强制 |
灵寿县水利局 | 灵正灌区、磁峪灌区 | 《农田水利条例》(国 令第 669 号)第四十三 条第(三)项 |
占用农业灌 溉水源、灌 排工程设施 的单位/个 人 |
法定时 限 |
|||||||||||||||||||
7 | 对违法在大坝管理 和保护范围内修建 码头、鱼塘的行为的 行政强制 |
灵寿县水利局 | 燕川水库管理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法》 ( 1988 年 1 月 21 日发布,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洪法》(1997 年 8 月 29 日发布,2016 年 7 月 2 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 条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 例》(1991 年国务院令 第 77 号 ,2018 年 3 月 19 日予以修改)第二十 九条 |
在大坝管理 和保护范围 内修建码 头、鱼塘的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 限 |
||||||||||||||||||
8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违法修建水库的 行政强制 |
灵寿县水利局 | 水防科 |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水 法》 ( 1988 年 1 月 21 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违法 修建水库的 单位和个人 |
法定时 限 |
|||||||||||||||||||
9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 的的地下水取水工 程应当备案而未备 案,且逾期不封井或 者回填行为的行政 强制 |
灵寿县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 《 地下水管理条例》 (2021 年 10 月 21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48 号公布)第六十 一条 |
工程建设 单位 |
法定时 限 |
|||||||||||||||||||
10 |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 地下水补给、径流、 排泄等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且逾期不采 取措施消除不利影 响行为的行政强制 |
灵寿县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 《 地下水管理条例》 (2021 年 10 月 21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48 号公布)第五十 七条 |
工程建设 单位 |
法定时 限 |
|||||||||||||||||||
11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 自移动地下水监测 设施设备及其标志, 逾期不采取补救措 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灵寿县水利局 | 水政水资源服务中心 | 《 地下水管理条例》 (2021 年 10 月 21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48 号公布)第六十 条 |
单位或个人 | 法定时 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