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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修改《灵寿县财政投资评审
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条款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相关条款向社会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省司法厅《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文件精神,按照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清理标准和内容,经研究,拟对《灵寿县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灵政办发〔2022〕1号)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文件修订的主要内容
1、《灵寿县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删除“《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石政办发〔2022〕1号)”。
2、《灵寿县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增加“《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3、《灵寿县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三条第(三)款中:“依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上级文件制定灵寿县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实施方案,组织第一阶段入围工作,并确定“顺序轮候”方式为第二阶段中介机构选定方式”。修改为:“依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上级文件制定灵寿县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框架协议实施方案,组织第一阶段入围工作,并确定“直接选定”方式为第二阶段中介机构选定方式”。
4、《灵寿县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十八条第(六)款:“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委托方签收后,相关县直部门单位开展下一阶段工作。”修改为:“中介机构出具评审报告。按照评审流程,履行审批手续,项目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评审结果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主管县长加注意见,常务副县长审批;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由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加注意见,县长审批。评审结果经县政府审定批准后,评审公司方可出具评审报告。委托方签收后,相关县直部门单位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文件修订的政策依据
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石政办发[2022]1号)文件已经废止。
2、2024年7月15日,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印发了《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工程项目实施程序、工程项目管理等内容。
3、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除征集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载明采用二次竟价或顺序轮候方式外,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或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4、《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第三项工程项目管理中规定:按照评审流程,履行审批手续,项目评审结果作为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评审结果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由主管县长加注意见,常务副县长审批;属于公开招标的项目,由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加注意见,县长审批。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30日。
联系人:高丽 联系电话:82960019
电子邮箱:lsxczjpszx@163.com
地址:灵寿县建设南大街2号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灵寿县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