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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8    来源:     发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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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2、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3、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行政执法机关对现场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证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内容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生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4、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