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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
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1    来源:灵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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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政办函〔2023〕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2022-77)要求,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集力度,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
不足,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调整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县范围内新出让的商品房项目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此评估土地价格,实现土地增值收益。
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照原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执行;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根据土地受让人意愿,或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集中建设资金,经审批同意后,按照住宅用地出让总价款的8%缴纳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宗地中既有住宅用途又有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住宅用地面积占出让宗地面积的比例计算)。
列入我县房地产专项整治及解遗范围的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三、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
国家和省、市下达我县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进行组织集中建设,国投公司下属灵寿县广厦房屋租赁有限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县政府按照现行政策给予资金、土地支持。
(一)建设资金筹集
1.新出让商品房项目土地增值收益。
2.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已出让地块、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受让人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集中建设资金申请,经审批同意,一次性向县房地产服务中心缴纳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并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按规定及时将执收的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入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3.财政部门按土地出让金5%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上述资金政策可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购置、运营、管理等。
(二)建设用地保障
每年第四季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政府下达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地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提供地块信息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四、工作要求
(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加强对保障房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的监督,确保保障房易地集中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挪用。
(二)县财政局指导国投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