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
的解读
的解读
一、商品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政策调整内容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县范围内新出让的商品房项目用地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据此评估土地价格,实现土地增值收益。
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出让住宅用地且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照原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执行;尚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根据土地受让人意愿,或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或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集中建设资金,按照住宅用地出让总价款的8%缴纳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宗地中既有住宅用途又有其他土地用途的,按照住宅用地面积占出让宗地面积的比例计算)。
列入我县房地产专项整治及解遗范围的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的缴纳
已出让地块、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受让人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缴纳保障性住房异地集中建设资金申请,经审批同意,一次性向县房地产服务中心缴纳易地集中建设资金,并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按规定及时将执收的易地集中建设资金缴入县国库,纳入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