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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灵寿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3-09-27    来源:灵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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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政办函〔2023〕45号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灵寿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寿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规范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应对;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快速反应。
1.3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7)《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8)《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灵寿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石家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灵寿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县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1.5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10人以下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
1.6 适用范围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分别由国家、省、市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超出行业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能力,应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需扩大应急时;
(3)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跨乡镇行政辖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应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请求,需扩大应急的尚未出现死亡(含失踪)或者受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4)需要县政府应急处置的其他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设立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县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各分管行业副县长担任。
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和有关行业部门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
各乡镇、有关部门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划分,分别负责本辖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本辖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内日常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承担本辖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日常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发布预警和协调联络工作;由县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牵头组织或参与开展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开展本行业职责范围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处置引导相关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行业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组织、协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按照县政府要求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县应急管理局要求落实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品种目录,负责实施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公安局(包括交警大队):负责维护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现场交通秩序,做好事发现场和相关区域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通道畅通;配合事发地乡镇做好群众的疏散、安置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参与相关突发事件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支持;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进行监测,评估事故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扩散情况、蔓延区域和危害程度;指导生产安全事故产生的污染物的后续处置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提供有关建筑物的技术支持,负责事故现场的供热、排水及市政设施的险情排查、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按照职责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地下管线布局情况;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主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协调事故应急期间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组织协调卫生应急力量开展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和防疫工作,并为事发地乡镇卫生院提供技术支持;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事故现场所需的特种设备专业技术支持;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提供供水保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机、渔业等农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内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民政局:负责养老机构以及本系统内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其他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中,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受灾人员的应急救助和安置工作;协助做好事故遇难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天气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遇险人员的搜救、消防灭火、防化洗消、危险源控制等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移动灵寿县分公司、联通灵寿县分公司、电信灵寿县分公司:分别负责做好应急期间的通信抢险和保障工作,保障县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应急工作的各单位间信息畅通;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网灵寿县供电公司: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电力保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人武部、武警灵寿中队: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配合县委、县政府协调驻石部队、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其他单位:即本预案中未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县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对涉及职能交叉和新业态新风险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履行相关职能。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组织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负责事故区域内群众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工作。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全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2.4 县级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规定,成立相应的专项指挥机构。
2.5 事故现场工作组
由分管行业副县长、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及相关职能股室人员、县专家队伍组成(县内专家不足的,聘请省市专家库相关行业的专家)。受县指挥部指派,现场协助、督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接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2.6 技术支持组
由专家队伍、应急时涉及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支撑工作。
2.7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成。现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由县指挥部总指挥任命,一般由代表县政府现场处置事故的最高行政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职责:全力组织伤员救治、人员疏散转移和群众安置工作,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随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调整或设立下列(不限于)工作组:
(1)现场指挥协调组。行业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以及专家队伍等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组织做好事故救援评估和调查工作,并及时向县指挥部上报事故抢险救援情况。
(2)险情控制施救组。县消防救援大队为组长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政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及事故单位等为成员。负责遇险人员营救、险情控制、事故处置等工作。
(3)现场秩序维护组。县公安局为组长单位,交警大队、事发地乡镇政府为成员。负责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并做好事故取证及证据保存,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负责组织有毒物质扩散区域的人员疏散等工作。
(4)现场医疗救治组。县卫健局为组长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和伤病员的转运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5)现场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灵寿县分局为组长单位。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监测,提出污染控制与处置建议,指导现场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6)气象监测预报组。县气象局为组长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成员。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的气象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7)新闻报道组。县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行业主管部门、县公安局、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故单位等为成员。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
(8)现场保障组。行业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民政局、移动灵寿县分公司、联通灵寿县分公司、电信灵寿县分公司、国网灵寿县供电公司、事发地乡镇政府及事故单位等为成员。负责现场的供电、通讯、经费、交通运输保障,以及灾民的安置救助。
3 预防与预警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无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重点强化对存在较大及其以上安全风险的生产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
3.2 预警行动
3.2.1 预警分级
预警是指行业主管部门接到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或接到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经对预警信息内容进行研判,确定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预警信息依据可能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对应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2.2 预警发布
强化预警信息传播,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移动通信的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宣传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预警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3.2.3 预警内容
预警内容包括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可能引发的事故类型、建议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3.2.4 预警准备
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及重点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做好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程序的思想准备、人员准备、物资准备,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对于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立即分析研判,并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3.2.5 预警解除
经研判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并经原信息发布批准人同意后,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3.3 应急值守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属地的乡镇政府要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接受、反馈、通报各种应急相关信息。
3.4 专家咨询
接到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立即研判,必要时召集相关专家,通报预警信息、进行专业咨询、组织应急措施会商并及时将分析、会商情况报送县政府。
3.5 应急救援队伍集结
启动预警后,各行业主管部门立即通知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加强应急准备。必要时,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集结或进入指定地点待命,随时准备展开应急响应活动。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县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负责本行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抄报县应急管理局。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所在乡镇政府要立即将事故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委、县政府,并抄报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
对自然灾害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引发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单位要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到的信息要及时分析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抄报县应急管理局。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发地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资料,为县指挥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疏散至安全区域。加强本单位内部人员管理、严控围观人员安全距离,严禁一切与事故调查无关的拍照或录像活动,坚决防止网传恶意炒作行为的发生;一旦发现无关人员有拍照或录像行为,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协调当地公安派出所实施管控。
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紧急启动应急响应。先行赶赴现场的乡镇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伤员抢救、灭火消毒、人员疏散、隐患处置等工作;立即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专用通道,维护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3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生产安全事故分为Ⅰ级、Ⅱ级响应(Ⅰ级高)。
4.3.1 Ⅰ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在地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经县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在上级(国家、省、市)指挥部到达之前,县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赶赴现场,全面组织、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事故涉及的乡镇政府、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Ⅱ级响应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在地乡镇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建议启动Ⅱ级响应。经县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县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导、协调、督促事发地乡镇政府、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及事故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事态发展趋势,向县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4.4 处置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基础上,确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乡镇辖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突发事故处置方案,由县指挥部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采取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5 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县卫生和健康局根据事发乡镇政府请求和现场指挥部部署,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机构,派出专家,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组织开展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6 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离开事故现场的程序和相关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2.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撤离及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
3.启动应急避难场所;
4.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疾病控制工作;
5.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县指挥部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政府先期组织本辖区及周边最近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8 新闻发布
县委宣传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可能产生国际或国内影响的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宣传部按规定组织报道。
4.9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结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核清;
2.事故危害得到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事发地乡镇政府、有关单位与部门要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对因参加应急救援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征用物资补偿及损坏征用物资的赔偿。协调保险公司及时按约理赔,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生产安全事故后果和影响,妥善安置、补偿和慰问受伤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 社会捐赠
事发乡镇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境内外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和监督。
5.3 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机构要依照相关单位的参保情况及时开展对事故现场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 事故信息资料的保全
应急过程中,在保证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搜集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原始信息,保全事故证据、资料。对必须拆除、移动的事故现场设施要做好标记、保留影像图片,为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保留第一手资料。
应急结束后,对现场采集、留存的所有现场证据、资料及技术档案,要登记造册、编号,并交由事故调查主管部门保存,移交证据须经办人签名确定。
5.5 应急救援总结与评估
现场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等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指挥部组织各参与救援的部门对应急救援过程中的响应、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救援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系统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移动灵寿县分公司、联通灵寿县分公司、电信灵寿县分公司要保障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2 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和特点,储备有关应急救援装备、物资。
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更新和补充。
6.3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各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与周边其他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6.4 交通运输保障
事发地乡镇协助公安部门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现场救援物资运送和转移疏散人员的需要。
6.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和防疫保障,组织医疗救治队伍对伤病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并将重症人员转送至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
6.6 治安保障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公安等部门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军事设施、重点人群、特殊人群(老幼病残孕等)、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7 经费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协调解决。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财政担负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县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必要时,求助上级协调解决。
6.8 机制保障
1.联席会议制度
县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联席会议,总结、安排、部署全县防范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加强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2.应急联络员会议制度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应急联络员,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应急联络员会议。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培训
各乡镇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本系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强职工和社会公众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7.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7.3 预案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预案的解释和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0年10月23日,灵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灵寿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灵寿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