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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寿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12    来源:灵寿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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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21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根据《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关怀扶助办法》石政规[2023]2号文,结合灵寿县经济发展状况,我县对2018年出台的《灵寿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关怀扶助对象的界定;第二部分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第三部分精神慰藉、临终关怀与丧葬服务;第四部分其他规定。本《办法》在现行关怀扶助标准基础上,重点在生活补贴、医疗服务、养老保障、精神慰藉、临终关怀与丧葬服务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修改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提高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生活补贴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245元;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95元。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至216元;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生活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366元。
(二)增加医疗保障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医疗救助报销后,年度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1万元部分按50%给予报销。特困、低保独生子女父母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1万元(含)以内的按50%给予报销,超出1万元部分按80%给予报销。所需费用由市、县承担,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2万元。在市级(含)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在县级(含)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级承担。
(三)完善养老保障政策
在原养老政策基础上增加: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独生子女父母。
(四)精神慰藉、临终关怀与丧葬服务
县级医院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机构,适时开展精神慰藉活动,对终末期病人开展临终关怀,通过精神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患者痛苦,维护生命尊严。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按照本地民俗为死亡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丧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