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灵寿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
扶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灵寿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
扶助办法》的通知
灵政规〔202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灵寿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已经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灵寿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灵寿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进一步提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保障水平,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心和关怀,根据《石家庄市计划生育特殊关怀扶助办法》石政规〔2023〕2号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关怀扶助对象的界定
户籍在本行政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癌症,下同),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二、关怀扶助内容及标准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享受国家、省、市其他有关奖励扶助的基础上,可以同时享受以下关怀扶助:
(一)独生子女为1972年8月15日以后出生,且患有重大疾病,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
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二)独生子女死亡,未再生育或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不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不满55周岁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待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再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8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以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由县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0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金。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后,县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63元、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82元的生活补贴。
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后,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357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238元。
3.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养老金补贴。
4.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可以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入住政府指定的具有医疗保障的养老机构,按标准缴纳费用。费用标准超出其享受的特别扶助金、生活补贴金、养老补贴金以及其他政府补贴的,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个人承担部分(不含医护费用和伙食费用)给予不低于10%的优惠;低保家庭给予不低于50%的优惠;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或无收入家庭个人承担不足部分由政府兜底。
5.独生子女父母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及其他医疗救助报销后,年度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1万元部分按50%给予报销。特困、低保独生子女父母年度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1万元(含)以内的按50%给予报销,超出1万元部分按80%给予报销。所需费用由市、县承担,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报销额度不超过2万元。在市级(含)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在县级(含)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级承担。
(三)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1.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49周岁或男方(单亲)年满55周岁,县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44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72元的生活补贴。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县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44元,市级给予的生活补贴提高至每人每月122元。
4.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领取养老金之日起,由市、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养老金补贴。
5.独生子女父母入住养老机构、医疗减免具体办法参照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父母双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6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死亡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三级以上残疾,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
1.父母双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父母一方残疾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三、精神慰藉、临终关怀与丧葬服务
县级医院作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机构,适时开展精神慰藉活动,对终末期病人开展临终关怀,通过精神照护和对症处理,减轻患者痛苦,维护生命尊严。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按照本地民俗为死亡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丧葬服务。
四、其他规定
(一)以上家庭享受了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事项后,又发生生育(收养)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条件的,自发生生育(收养)行为或者不再符合残疾条件之日起,停止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扶助事项。
(二)独生子女死亡、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三级以上残疾的丧偶家庭享受两人份的一次性救助金。
(三)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三级以上残疾的离异家庭,子女判随方享受两人份的一次性救助金;无判随子女方不享受一次性救助金,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关怀扶助事项。
(四)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在享受了一次性救助后又出现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的,在享受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或者死亡一次性救助时,应当扣除原享受的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一次性救助金额。
(五)独生子女患重大疾病家庭,子女患病期间已足额享受了一次性救助又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该家庭不再享受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救助;子女患病期间未足额享受一次性救助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该家庭可以继续享受其剩余的一次性救助金额。
(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
(七)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救助和生活补贴、养老补贴属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不影响评定最低生活保障,不抵顶其它惠民政策。
(八)终生未生育子女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事项。
(九)本办法印发前已经按当时标准足额享受过有关一次性救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同一事项的一次性救助。
(十)本办法规定的三级以上残疾人员,是指依照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GB/T26341——2010)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十一)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励扶助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本办法规定的关怀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及程序,按照国家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及程序执行。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及时调整。2018年7月13日印发的《灵寿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扶助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灵寿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